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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集体协商,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

2014-11-11

    工资集体协商,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、工资分配形式、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,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。

  2000年开始,市总工会在全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。2012年,市区有100多家餐饮企业成为工资集体协商“试验区”。  当年9月,市餐饮行业协会会长朱军和市商务局工会主席罗云,作为协议企业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坐下来谈判的时候,《株洲市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要约》已经四易其稿。

  那个场面,朱军还记得:“我当时抛出城区中式烹饪人员月度最低工资1750元,职工方却要约1850元……”罗云提议,双方各退让一步,中式烹饪人员月度最低工资为1800元。

  谈判进行了整整两天,最终就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免费就餐、住宿、体检、服装达成协议。这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协议,还对职工工资增长预期作出承诺:2013年至2015年,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%;每年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市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限,且三年累计增长不低于30%。